摘要
档案作为我国宝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适用宪法和民法中关于财产所有权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七十一条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力。”所有权受我国宪法、刑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的保护。其中,对档案的占有是指档案所有人对档案在法律上或实际上的控制:对档案的使用是指档案所有人按档案的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以满足生产或生活中的需要;档案的收益是指档案所有人通过非所有人利用自己所占有的档案取得的经济利益;对档案的处分是指档案所有人决定其所有的档案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命运,如向档案馆移交、捐赠、寄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