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我国现行宪法虽然有关于权力机关监督宪法实施的内容 ,即实质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但从未有“违宪审查”等文字的明文规定 ,即形式上的违宪审查制度 ,这就使得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的力度显得很微弱 ,并且不健全。而且这种实质意义上的违宪审查权也主要集中于最高权力机关 ,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违宪审查权则很小很弱。事实上 ,许多违宪行为往往发生在各个地方 ,因此在我国宪法上 ,从形式上明文确立违宪审查制度 ,并且将“违宪审查权”扩大到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加以强化 ,就是十分必要而迫切的了。笔者试图就此问题作一些粗浅的探讨。
出处
《前沿》
2002年第9期77-79,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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