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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性贿赂”罪之我见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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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性贿赂”行为主观上必须有利用性作交换条件以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故意 ,客观上必须实施用性去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其侵犯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人员的廉洁性。因此 ,对该行为的惩处应与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从事公务人员失廉的结果、程度相联系。
作者 冯治明 申谨
出处 《江苏公安专科学校学报》 2001年第4期148-149,共2页 Journal of Jiangsu Public Security College
关键词 刑法 性贿赂 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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