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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条约在香港的适用 被引量:4

Of Legal Treaties: Applicability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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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香港回归前 ,遵循英国法的既有传统 ,条约不能在香港自动生效 ,必须通过英国或香港立法机关制定相关立法将之“转化”为本地法律。香港回归后 ,经中央人民政府授权享有部分缔约权 ,条约实践呈现稳定并持续发展的趋势 ,但条约在香港仍然不能直接适用 。
作者 袁古洁
出处 《学术研究》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8期74-80,共7页 Academic Research
  • 相关文献

参考文献7

  • 1《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29条
  • 2曾华群.《试论香港特区高度自治权的基本特征及其对外事务实践》.香港法律教育信托基金编.《中国内地、香港法律制度研究与比较》,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第578,579页.
  • 3香港特别行政区律政司网页(www.jusrice.gov.hk)
  • 4詹宁斯 瓦茨修订.《奥本海国际法》第1卷第1分册[M].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319页.
  • 5香港回归前适用于香港的《英国法律应用条例》第4条
  • 6陈弘毅等合编.《香港法概论》,三联书店(香港)有限公司,1999年,第9页
  • 7张秀霞.一国两制 香港有特殊国际身份[J].中国律师,2001(1):73-74. 被引量:3

同被引文献145

引证文献4

二级引证文献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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