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意义问题,一直是语言哲学乃至整个哲学所关注的中心问题之一。如何看待意义,关系到如何看待认识;什么样的意义论决定了什么样的认识论。本文首先总结并评判了旧唯物主义、逻辑实证主义、使用论和结构主义在意义问题上的理论,继而提出;“人”是具有意向、自我意识和抉择能力的“存在物”,它能够对客观事物进行感知、思辨和抉择;另一方面,作为自然的日常的语言,在任何使用过程中都存在着某种形式和程度的不确定性和相对性因素,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人对意义的主体性决定问题。本文进而归纳出了人对意义的主体性决定的几种类型:1、意义与所指的逻辑同构关系是通过主体的选择机制实现的;2、有些意义由主体的认识定势和认识结构所决定;3、有些意义由主体的情感体验和评价态度所决定;4、对“文本”的“意义再构造”由主体的理解和解释所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