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在《住宅法(征求意见稿)》座谈会上的发言

下载PDF
导出
摘要 (一)住宅法的调整对象每个法都有它特定的调整对象,使得此法与彼法相区别。调整对象的特殊性也决定了立法的必要性。住宅法是调整住宅问题的,它与同样涉及住宅问题的已经制定的或正在制定的法律、法规会发生调整对象或范围上的交叉重叠,因而需要理清它们之间的界线。与住宅法相邻近、部分调整内容重复的已制定出来的同位法律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建筑法、民法通则与担保法,已制定出的下位法规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等,正在起草中的法律、法规有物权法与物业管理条例等,另外还有诸多的建设部发布的相关行政规章。这些法律。
作者 张锋
出处 《中外房地产导报》 2002年第18期9-10,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