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社会保障制度建设中,我国政府应对公共社会保障计划承担全面的直接管理的责任,而对基金制的社会保障计划主要承担外部监管的责任,并对不同社会保障计划进行协调。以开征社会保障税解决收费难和融资问题,将使政府陷入财政负担不断加重的境地,政府的长期目标应是发展竞争性的社会保障基金,而近期政府应承担公共社会保障计划的主导责任,应通过立法来明确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面的责任,并建立有效科学可行的资金筹集制度。
出处
《经济社会体制比较》
CSSCI
北大核心
2002年第5期34-37,共4页
Comparative Economic & Social Syste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