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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破解公司僵局的路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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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司僵局严重损害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由于我国公司立法对之回应不足,导致司法介入公司僵局法律规范有诸多缺漏,可操作性不强。我国应探索司法介入公司僵局的可行性,积极参考国外相关法律规定增设除名制、临时董事制及弱势股东股份收购制,使公司僵局及时化解,以有效维护股东权益。
作者 吕伟建
机构地区 苏州市职业大学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0年第1期56-5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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