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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定作人任意解除权的法理分析 被引量: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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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合同法对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规定非常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被滥用。定作人任意解除权制度存在立法缺陷,任意解除权的行使必须是为了社会资源的有效利用,而不能是权利滥用的借口。因此承揽合同任意解除权的行使要受行使目的正当性、行使时间合理性、承揽合同性质以及当事人之间约定的制约。
作者 刘胜利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0年第4期88-8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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