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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秩序在国际商事仲裁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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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纽约公约》第五条规定了拒绝承认或执行涉外仲裁裁决的一个理由即裁决违反法院地公共秩序。为了保证裁决的可执行性,仲裁员需要在做出裁决时考虑到相关的公共秩序,因此应该明确公共秩序的范围和仲裁中的应用,避免对该条款的滥用和曲解。
作者 杨淑君
出处 《人民论坛(中旬刊)》 2010年第6期146-14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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