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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中公司人格的确定——基于阶段性特征的分类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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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设立中公司具有"过渡性"和"目的性"的本质特征,在肯定设立中公司法律人格的大前提下,修正设立中公司人格拟制理论,以股东实际缴纳第一份股金作为临界点将设立中公司分为协议阶段和筹备运行阶段两个部分,对不同阶段的设立中公司所涉及的相关行为属性和责任分担加以规范,以实现设立中公司人格的确定。
作者 肖韵
机构地区 西南民族大学
出处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11年第A12期66-67,共2页 People's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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