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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如何实现“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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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应当"和谐立法"。立法意义上的"和谐"包括立法过程的和谐相容,立法结果无冲突、无越位。行政立法要实现和谐,首先要弥合地方行政立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其次要完善行政立法程序制度;最后要完善行政立法监督制度。
作者 宋向杰
出处 《人民论坛》 北大核心 2012年第A09期70-71,共2页 People's Tribun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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