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较为落后的农村,拐卖妇女的犯罪时有发生。一些人贩子为牟取暴利,不惜以身试法,拐卖妇女、儿童,屡禁不止。例如,在1992年12月的一天,广西德保县燕峒乡人贩子冯宝鼐在玉林市汽车站遇到隆林县的女青年王××,他知道王不慎被窃,无钱回家,便以乡亲一起乘车回家为借口,骗取王相信,然后从玉林改乘往茂名火车,把王拐到高州市大坡镇大榕区,以1850元卖给该区农民冯燕富为妻。冯燕富明知王是拐卖来的,但仍收买其为妻。在王要求返家时,遭到冯的拒绝,后王写信回家要求亲人前来解救。高州市人民法院根据冯宝鼐和冯燕富的犯罪情节,依法判处拐卖妇女罪犯冯宝鼐有期徒刑七年,判处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犯冯燕富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