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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用法律监督书的几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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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加大监督力度,有效地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正确实施,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课题。《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规定,我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对本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以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发出法律监督书。这是一种较高层次、较有刚性的监督形式,其正确运用,对于提高法律监督的实效,有着重要的作用。
出处 《人民之声》 1994年第10期6-8,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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