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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质询权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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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条例》第五条第五项规定,提出质询案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监督的一种形式。要求受质询单位如实回答,并作出正确的处理。去年3月,五华县人大常委会采用提出质询案的形式,对县公安局办理一宗民事纠纷案的有关人员进行了质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笔者参加了质询的实践,有点体会,这里联系实际,谈点肤浅的认识。一、行使质询权,要有明确的指导思想。人大常委会行使质询权过程中,应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应注意从下列三个方面去规范质询的行为。
作者 杨福来
出处 《人民之声》 1995年第1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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