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潮州市人大常委会代主任曾宪松列席省人大常委会第16次会议回来后,立即召开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传达省人大常委会林若主任关于执行《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的讲话精神,认真讨论,统一认识:一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立法权,省人大常委会制定颁布的地方法规《广东省城镇房地产权登记条例》(下称《条例》)具有法律效力,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任何人都应无条件执行。如与宪法和法律原则有抵触,只有全国人大常委会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才有权纠正,其他任何单位、组织、个人均无权干预执行;二是《条例》最大的优点是"两证合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