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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法定时间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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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部:《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第九务规定"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无特殊情况,每年离开其所在工作、生产岗位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省的代表不少于十五日,省辖市的代表不少于十二日,县(区)的代表不少于十日,乡(镇)的代表不少于七日。"《办法》明确规定了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的时间。为使县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达到法定时间,笔者谈几点意见:首先,县人大常委会组织代表活动如视察、评议部门工作等,挑选代表时要注意广泛性。
作者 聂冬菊
出处 《人民之声》 1996年第12期37-3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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