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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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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条文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矿山建设工程、爆破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七)矿山建设工程。
出处
《人民之声》
1998年第S1期27-30,共4页
关键词
小型矿山企业
主管部门
行政处罚决定书
罚款数额
矿山安全
工业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矿山建设工程
劳动
广东省
分类号
D [政治法律]
人民之声
1998年 第S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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