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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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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有关条文的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一、第二十二条第(六)项修改为:"(六)矿山建设工程、爆破工程的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劳动部门审查同意而施工的,由劳动部门责令改正,并对建设单位处以二万元以下罚款;(七)矿山建设工程。
出处 《人民之声》 1998年第S1期27-30,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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