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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人大常委会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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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地方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职权。但是,对重大事项的具体界定,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我们认为,除了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各项计划、财政预算等需要提交代表大会审议决定的事项是重大事项外,凡涉及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全局的,法律规定要做而未做或不能做而做了的,公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都属于重大事项。江门市人大常委会在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过程中,着重抓了四个环节:
出处 《人民之声》 1999年第11期36-37,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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