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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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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弘扬社会正气,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以外,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生命财产的安全。
出处 《人民之声》 1999年第S1期33-35,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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