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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地方人大监督的性质、内容及操作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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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国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及法规统一、准确、严格地实施,为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机关正确行使职权,为保证由它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办事,进行具体有法律效力的监察和督促的权力行为。一、地方人大监督工作的性质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本级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行使的监督,是什么性质的监督,有三种说法:一是法律监督说。其理由是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保证宪法、法律和法规在本区域内遵守和执行。二是工作监督说。其依据是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三为国家权力监督说。
作者 黄满全 江流
出处 《人民之声》 2000年第2期12-13,1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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