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编辑同志:1998年我开办了一家摩托车贸易公司。1999年6月,我和某摩托车厂签订了一份摩托车买卖合同。合同规定:我从某摩托车厂购买50辆摩托车,每辆6000 元。合同签订时我须支付订金6万元(合同中误将"定金"写成"订金"),交货时结清全部货款。但合同规定的交货期限届满时,某摩托车厂却无货可交。因对方违反合同,我便要求对方双倍返还订金。但对方却说订金属预付款性质,只能按原数额退还?请问:我有权要求某摩托车厂双倍返还订金吗?广东李毕晓李毕晓读者:我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