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惠州市对实施《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作出细化和补充

原文传递
导出
摘要 前不久,惠州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根据本市的实际和借鉴外地的成功做法,在制定的市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中,对《广东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作了如下一些细化和补充:关于须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决定的重大事项,除了省《规定》第四条共十一项外,惠州市规定下列重大事项应当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并作出相应的决议、决定:(1)根据市委的建议,需由市人大常委会作出相应决定的重大决策和部署;(2)市人民代表大会确定的代表议案的办理方案;(3)市本级财政年度决算和市本级财政年度预算变更幅度超过10%以上的方案,以及本级财政超收部分的使用安排;(4)确定全市性节日或纪念日、市徽、市树、市花等城市标志物。关于须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除了省《规定》第五条共十七项外。
作者 吴雪甜
出处 《人民之声》 2001年第6期29-29,共1页
  • 相关文献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