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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自杀身亡,单位应不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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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0年12月16日,某市审计局干部吴某精神出现异常,无故将同事的女孩李某刺伤。后经单位领导和派出所调解,由吴某赔偿李某医疗等费用。第二天,吴某所在单位决定对吴某实行"内退"措施,吴某和其丈夫不从。吴某经医生诊断为轻度精神分裂症,医院建议住院治疗。吴某的丈夫向审计局递交诊断证明并提出要求让吴某住院治疗,但审计局未明确表示同意或不同意。随后几天,单位多次派人催吴某写同意"内退"的申请书,单位人事部门的负责人还多次向吴某及其丈夫表态说,即使吴某不内退也要给予行政处分,而且单位即将要精简机构,吴某不内退也要被裁员等等。至12月底的一天。
作者 陈晓
出处 《人民之声》 2001年第12期30-3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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