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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优先租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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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1年5月,某市培训中心与某高级中学签订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培训中心租高级中学教室一间,租期半年,每月2000元;合同期满时,在同等条件下培训中心有优先承租权。该合同还规定了违约责任的承担。合同期满前后,双方曾多次商谈续租事宜。由于高级中学将租金增至每月2500元,而培训中心认为租金太高,双方未达成协议。此时,第三人某服务中心要求承租此房,并表示每月愿付租金2300元。高级中学在未告知原告培训中心的情况下将此教室以每月2300元的租价租给第三人服务中心,并办理了房屋租赁登记手续。培训中心得知此事后。
作者 陈晓
出处 《人民之声》 2002年第2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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