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2年3月25日至27日召开的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批准了《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代表和保障代表执行职务的规定》。这一规定是深圳市结合本市实际,贯彻代表法和广东省实施代表法办法,加强代表工作的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深圳市人大常委会历来重视代表工作,将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作为常委会的工作中心,并高度重视有关的法制建设。1991年4月4日,深圳市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就通过了《深圳市人大常委会联系代表及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办法(试行)》,对规范和推动该市的代表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