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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公益林补偿费的相关规定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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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我省于1999年完成了省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后,又于2001年完成了国家级生态公益林规划,建立了生态公益林体系。《广东省生态公益林建设管理和效益补偿办法》第七条规定:"禁止采伐生态公益林。政府对生态公益林经营者的经济损失给予补偿。省财政对省核定的生态公益林按每年每亩2.5元给予补偿(笔者注:2000年后每年每亩4元),不足部分由市、县政府给予补偿。"这个象征性的补偿标准太低,仅相当于二株割脂松树的山根费,岂可侈谈补偿!补偿达不到标准,又不准人砍树,等于白拿山里人的钱财。据省林业局组织有关专家测算。
作者 林绍辉
出处 《人民之声》 2002年第8期20-2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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