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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编辑同志:2002年5月,我开设的服装厂因资金周转困难,便向朋友张某借款10万元。我们约定,借款的年利息为6%,借款期限为两年。但张某提出,两年利息12000元预先在本金中扣除,期满后再还本金10万元。我因急需资金,只得答应。所以我从张某处实际借款数额为88000元。我计算过,如果按实际借款的数额88000元计算利息,我应付给张某的利息两年合计为10560元,本息合计为98560元。但两年期满后我却要还张某10万元,实际多付1440元。请问,利息能否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出处 《人民之声》 2002年第12期28-2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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