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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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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本办法所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出处 《人民之声》 2004年第1期35-37,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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