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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州人大:法律监督书直指执法“痼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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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3年12月3日,地处粤北山区的连州市爆出一条颇为轰动的新闻:在当日召开的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上,出席会议的17位常委会组成人员经无记名投票,全票通过对市人民法院、市环保局实施法律监督的决定,依法对解决大路边镇村民雷井区要求清江镇政府履行(2003)连法星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案问题和连州镇龙咀水岩村村民要求当地水泥厂整治污染问题实施法律监督。次日,两份编号为连人常监字[2003]1号、2号的《法律监督书》,分别发给市人民法院、市环境保护局。连州当地的新闻媒体对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决定作了及时报道。一时间,消息像长了翅膀一样,在连州的街头巷尾迅速传了开来……接到报料,本刊记者于2004年1月13日直赴连州采访,实地调查该事件的来龙去脉。
出处 《人民之声》 2004年第2期21-24,共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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