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2004年1月14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4日公布,自2004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一条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产生、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