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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条例》创两项“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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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4年12月下旬召开的深圳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深圳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两大亮点引人注目。一是在国内地方性法规中首次引入了引咎辞职制度,《条例》规定,引咎辞职包括以下情况: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连续或者多次出现严重职务违纪、违法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纵容、包庇配偶、子女、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
作者 辛文
出处 《人民之声》 2005年第1期7-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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