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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湿地保护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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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加强湿地资源的保护和管理,改善生态状况,维护生态平衡,实现人与自然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湿地保护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湿地是指天然或者人工的,永久或者暂时的沼泽地、泥炭地、水域地带,带有静止或者流动、淡水或者半咸水及咸水水体,包括低潮时水深不超过六米的海水区。
出处 《人民之声》 2006年第7期52-53,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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