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进行的监督,在我国的监督体系中,是最高层次和最具权威性的监督。无论是法律地位、法律保障,还是产生的法律效果,都是其他监督所不能比的。然而,个别地方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时却存在"厚此薄彼"的现象,对一些在社会上、老百姓心目中"位重权高"的强力部门很少监督。窃以为,这将会极大地损害人大监督在社会上、在老百姓心目中的形象,害莫大焉。其一,失去了社会公众对人大监督的信任,颠倒了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位置。人大行使监督权如此"挑瘦拣肥",其实是默许一些被监督部门对于人大监督的漠视。长此以往,在社会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