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检察机关自主创新的一项改革,自2003年8月在天津、河北等10个省市区的检察院系统启动试点以来,引起了业内外的广泛关注。到2005年底,这项改革已经扩展到全国86%(2825个)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人民监督员的职能是"对人民检察院查办职务犯罪活动实施监督"。监督的具体范围从先行的"三类案件"(不服逮捕决定、拟撤案、拟不起诉)扩展到新近推动的"五种情形"(不当立案或不立案、超期羁押等),既涉及查办活动的结果,也涉及查办活动的过程和行为。那么这样一项制度能不能如期上升为国家立法呢?我想这还需要有扎实的理论总结和论证,使一种鲜活的实践在获得立法提升的同时承载有恒久的制度理性。从人们对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议论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