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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遗腹子能否要求生活费赔偿?编辑同志:2005年3月,华某从清远某县城驾车返家时,因超速行驶,将横穿马路的马某撞死。经县交警部门认定,华某对本次事故负主要责任,行人马某负次要责任,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百分之八十,马某承担百分之二十。由于马某的妻子黄某是残疾人,已长期丧失劳动能力,一直依靠马某生活。在马某死亡时,黄某已怀孕6个月,并于去年6月份产下一男婴。现在双方对华某是否应承担这个小男婴生活费发生争议,马某家属方认为,由于马某死亡导致男婴没人抚养,华某应当承担抚养费。但华某不同意。请问,华某是否应当承担该男婴的抚养费?
出处 《人民之声》 2006年第9期47-4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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