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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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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实施《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促进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全面、协调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监督、管理、修编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是综合性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是统筹区域内各项建设,指导制定区域内相关专项规划和市域规划的基本依据。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的实施。其主要任务是:
出处 《人民之声》 2006年第10期53-54,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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