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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合法性审查 把好报批审查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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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作者 易明刚
出处 《人民之声》 2010年第7期9-10,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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