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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立法——创新社会管理的“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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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进入新世纪以来,广东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因素逐步减少,这与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创新社会管理密不可分。2004年9月24日,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珠江三角洲环境保护规划纲要》的决议,成就我国第一部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区域环境保护规划立法。此后,又批准了《珠江三角洲城镇群协调发展规划纲要》,听取和审议了《广东省环境保护规划纲要》,以法律的手段促进广东省及珠江三角洲区域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出处 《人民之声》 2011年第6期17-17,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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