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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型年代,立法应有超前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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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6月下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订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与现行法律相比,修法草案从6章50条扩展到9章86条,新增和修改各38条,修法幅度可谓巨大。其中缘由是,1996年制定该法时,我国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而法律出台仅仅3年后的1999年,我国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就占到总人口的10%,成为老年型国家,此后老龄化进一步加速。同时,高龄、失能、半失能等困难老人数量剧增,而家庭养老功能却日益弱化。法律很快陷入滞后困境,以至必须进行脱胎换骨式的修法。也正因此,修法草案除了着力解决现实中已经暴露的突出问题外,还针对一些可预期的深远问题,超前创设了家庭养老支持、老年监护、长期护理保障、老年宜居环境等制度,以应对未来的老龄化趋势,提前做出顶层设计,赢取战略先机。这也是此次修法的最大亮点。以老年宜居环境为例。
作者 阿计
出处 《人民之声》 2012年第8期40-40,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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