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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立法势在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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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09年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有关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
作者 雷雨顺
出处 《人民之声》 2012年第10期20-2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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