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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对归国华侨退休给予生活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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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为了体现党和国家对归国华侨的关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的有关精神,我省决定从1996年1月1日起对归国华侨退休后给予生活补助费,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凡建国后参加工作的归国华侨,退休后每人每月给予50元的生活补助费。由所在工作单位填写《归国华侨退休职工生活补助费审批表》(式样附后)。
出处 《人事与人才》 1996年第3期39-39,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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