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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代监察制度对皇权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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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明代监察制度与历代不同,有一种特殊的职能—制约皇权。明代规定:监察官员的职掌“主德阙违,朝政失得,百官贤佞”。“凡制敕宣行,大事复奏,小事署而颁之;有失,封还执奏。”(《明史》职官志)封驳诏敕可以说是监察官员(史书称御史与给事中为“言官”,在此我们称之为监察官员,简称监官。)制约皇权的最大体现。虽然是皇帝的圣旨,监官若认为不合适或有误,也可以驳回不予下达。廷议。
作者 鹿谞慧
出处 《人事与人才》 1996年第7期30-31,共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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