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文献+

湖南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规定

全文增补中
导出
摘要 第一条 为了保证国家公务员依法执行公务,促进国家行政机关的廉政建设,根据《国家公务员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暂行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公务员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必须按规定实行任职回避和公务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
出处 《人事与人才》 1996年第11期36-37,共2页

相关作者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机构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相关主题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浏览历史

内容加载中请稍等...
;
使用帮助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