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发展和我国经济法制的进一步强化 ,在新的统一《合同法》中 ,首次引进了预期违约制度。比较《公约》、英美立法和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它们既有相同 ,又各具特点和不足。为准确、恰当地适用预期违约制度 ,我国有关立法部门应适时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 ,保证我国《合同法》预期违约制度的良好司法运作。
出处
《华东政法学院学报》
2002年第4期10-16,共7页
Journal of The East 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s and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