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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5年12月14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19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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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条为了加强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建立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出审计特派员。
出处 《山东审计》 1996年第1期10-12,共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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