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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问答二题(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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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1.问:审计机关送达审计通知书后,有的被审计单位把帐册、凭证、报表等锁起来,有的安排有关人员出差,以此为借口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有的故意篡改、毁弃有关的会计资料,有的甚至拒绝,阻碍审计组检查。请问遇到这种情况,应如何处理?《审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依法追究责任",是指什么责任?答:被审计单位以各种借口,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这是违反审计法的行为。审计机关可以依照《审计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处理。遇到上述情况,审计机关有权予以制止,责令其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被审计单位拒不改正的,审计机关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采取措施保全证据。
作者 审法
出处 《山东审计》 1996年第5期61-61,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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