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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证明而不是保证──试论验资报告的法律地位及其所产生的法律责任 被引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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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以验资报告为焦点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的法律责任问题,正成为全国甚至世界范围内注册会计师行业普遍关注的问题。然而,在探讨验资报告所引起的法律责任问题的过程中,则必须首先弄清验资报告的法律地位问题,因为法律地位与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是密不可分的,并且后者...
作者 孙勇
出处 《山东审计》 1998年第8期29-29,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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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被引文献11

  • 1高雅巍,孙君鹏.会计信息失真及民事责任的认定[J].人民司法,2000(10):39-42. 被引量:3
  • 2财政部:《关于明确注册会计师验资报告作用的通知》(财协字[1997]102号).
  • 3本案案情简介:美国Continental Vending Machine Co.(简称CVM公司)总裁Roth于1958年到1962年间向其子公司Valley Commerical Co.(简称VC公司)借了大笔资金用于他个人在证券市场上的投机.到1962年9月底,VC公司对CVM公司的债务累计达350万美元.因Roth没有偿还其所欠VC公司的借款,致使VC公司也无法偿还对CVM公司的债务.在此情况下,Roth便将其持有的CVM公司的股票和公司债券交给VC公司设立抵押.执业会计师Simon等人在审核CVM公司1962年财务报表时,就参考文献内有关上述CVM公司对VC公司的贷款,作成了VC公司将所持流通性有价证券以抵押方式附设担保其持有证券的市值超过贷款额等内容的审计意见.其后,由于CVM公司无法从VC公司收回贷款并发生亏损,导致股价急剧下降.于是,会计师Simon等人因CVM公司的财务报表有虚伪不实以及误导情事存在却为之证明,被以违反证券交易法而起诉.
  • 4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3号、法释[1997]10号、法释[2002]21号等司法解释对此都有规定.
  • 5法释[2002]21号是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承担的最新解释,规定金融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在验资不实部分或者虚假资金证明金额范围内,根据过错大小承担责任."
  •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第7条规定,公司成立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验资专用账户内的资金.中国人民银行银发[1996]176号《关于加强公司登记注册入资账户管理的通知》也规定,登记注册入资账户的资金应在公司成立后全额划转到其在银行开立的基本存款账户.
  • 7这里所指的"有效使用期限",仅针对各种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对验资报告的使用情况而言,并不排除虚假验资的注册会计师及事务所在有效期之外所应承担的各项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 8陈洁.会计师提供不实信息致第三人损害的民事责任[J].人民司法,1999,0(12):37-39. 被引量:19
  • 9刘燕.从验资诉讼看会计界与法律界思维方式之分歧——兼论独立审计准则的权威性[J].经济科学,1998(5):24-32. 被引量:24
  • 10李若山,覃东,范奇晖.关于我国注册会计师验资法律责任的问卷调查分析[J].审计研究,2000(3):1-13. 被引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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