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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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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大型企业集团缴纳所得税的规定据国税发[1994]027号文规定:一、企业集团分别以核心企业,独立经济核算的其他成员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经国务院批准成立的企业集团(第一批试点企业集团五十五家)其核心企业对紧密层企业资产控股为100%的,可由控...
出处 《四川财政》 1994年第7期56-57,共2页 Sichuan Public Fin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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