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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被引量: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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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物权法草案(第六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按照现代汉语词典,“资源”的含义是“天然来源”。“野生动物资源”一语似有两种解释:其一,解释为“野生动物”的“天然来源”;其二,解释为作为“一种资源”的“野生动物”。解释为“野生动物”的“天然来源”,显然不通。只能采第二种解释,即作为“一种资源”的“野生动物”。显而易见。
作者 梁慧星
出处 《山东大学法律评论》 2007年第1期1-3,共3页 Shandong University Law Revie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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